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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!


11月5日,省高院在攀枝花中院依法对王涛等故意伤害、贩卖毒品、强迫他人吸毒、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公开宣判。判处王涛死刑,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;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。






省高院院长、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,省检察院检察长、二级大检察官冯键出庭履行职务。



案情回顾

控制未成年人贩毒并殴打一人致死

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,以王涛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,通过暴力、威胁、强迫吸毒等方式,控制未成年胞兄弟安某甲、安某乙作为犯罪工具,长期实施贩卖毒品、强迫他人吸毒等违法活动,获取非法利益,并将安某甲殴打致死,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
此前,攀枝花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、贩卖毒品罪、强迫他人吸毒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数罪并罚,判处王涛死刑,缓期2年执行,并限制减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8万元;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。一审宣判后,攀枝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,王涛等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。



省高院受理后,鉴于该案系涉毒涉恶涉未成年人等多重因素叠加的重大案件,依法组成了由王树江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。省检察院受案后,成立了由冯键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,针对抗诉理由和上诉理由等案件焦点问题展开调查核实。


2020年8月27日,王涛等故意伤害、贩卖毒品、强迫他人吸毒、容留他人吸毒案开庭审理。鉴于案情重大,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。


依法严惩

主犯获死刑

2020年11月5日,省高院在攀枝花中院依法对王涛等故意伤害、贩卖毒品、强迫他人吸毒、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公开宣判。


省高院经审理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王涛、龙诚、米小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并致人死亡,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,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底线,依法应予严惩;王涛、米小华、龙诚和原审被告人王湘耀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,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,案发后民警从王涛车上查获海洛因25.29克、甲基苯丙胺0.23克,亦应计入贩毒数量;王涛、米小华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,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;王涛强迫他人吸毒,其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。



王涛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,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。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,王涛、龙诚直接对被害人安尔古实施殴打,均系主犯,但龙诚的地位、作用相对较小,米小华系从犯,对米小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;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,王涛购买毒品并雇佣龙诚、王湘耀为其贩卖毒品,系主犯,米小华保管毒资,龙诚、王湘耀受雇贩卖毒品,三人均系从犯,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;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,吸毒场所系王涛租赁,王涛系主犯,米小华系从犯,对米小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王涛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,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;王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龙诚归案后如实供述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王湘耀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罚。


依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(二)、(三)项之规定,判决上诉人王涛犯故意伤害罪、犯贩卖毒品罪、强迫他人吸毒罪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等,数罪并罚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八万元。上诉人米小华犯故意伤害罪、犯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。被告人龙诚犯故意伤害罪、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一万元;被告人王湘耀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八千元;随案移送违禁品、作案工具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、没收。



深化司改

院庭长、检察长办案成为新常态



如今,在四川,各级法院院庭长带头办理大要案已成新常态。2020年1-8月,全省法院院领导办结案件6.1万件,占全省法院办结案件的8.26%。近年来,四川法院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,把院庭长办案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中之重,建立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,坚持入额必须办案原则,并明确重大、疑难、复杂、新类型案件由院庭长优先办理,加强对院长、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,充分发挥院长、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。


与此同时,我省检察长作为检察官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成为新常态,不断巩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。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,我省检察机关不姑息纵容任何一个黑恶势力分子,检察长以身作则,打好出庭指控这场“硬仗”。据统计,自2018年以来,省检察院把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黑恶案件作为刚性要求,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累计出庭200件次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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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蒋京洲 唐万贵

编辑:潘   红

审核:开永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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